一年前,福清林女士在福清耀融首飾店,以6969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枚嵌鑲11分鉆石的18K白金戒指。林女士平日對這枚戒指十分愛惜,很少佩戴??山?,她取出佩戴時,竟發(fā)現(xiàn)上面的鉆石丟失了。林女士把家里翻了底朝天,依然沒找到脫落的鉆石。
“鉆石無故從戒托上脫落,這應該與加工工藝有關。”林女士找該商家理論,商家卻認為是消費者沒有盡到保管責任,拒絕賠償。交涉無果的林女士遂撥打12315求助。
工商執(zhí)法人員介入調(diào)查后認為,林女士對戒指的佩戴、保管不當,存在一定的責任;但考慮到消費者佩戴戒指的頻率不高,不排除鉆戒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鑲嵌鉆石牢固度等因素,商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經(jīng)調(diào)解,按11分裸鉆1500元的市價,商家承擔40%的損失,賠償林女士現(xiàn)金6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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